【12366】热点问题解答 2018年07月05日  

  1.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含50万,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年第43号文规定的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规定,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填写《清税申报表》。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清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统一出具《清税证明》。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按照《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多证合一”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