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环保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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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6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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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新环保法重点条文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于2014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被称为中国“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究竟“严”在哪里呢?现从企业违法责任角度,对新环保法相关重点条文作简要解读。

  一 违法排污拒不改正:按日罚款不封顶

  条文内容

  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条文解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二 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限产、停产直至关闭

  条文内容

  新环保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条文解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三 建设项目未评先建:责令停建,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条文内容

  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条文解读

  新环保法堵住了现有规定中“限期补办”的漏洞,未评先建的违法项目,不能再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补票”,可以直接处以罚款。对于情节恶劣,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大,严重不符合环保管理要求的,在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的同时,还应当拆除已经建成的部分,消除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四 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决定: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行政拘留

  条文内容

  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条文解读

  对于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人身处罚,才能形成有效威慑。

  新环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继续开工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新环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才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对这类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新环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人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对这种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五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全面公开环境信息

  条文内容

  新环保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条文解读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八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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