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19年1月8日起,职工在非本人或其配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职工父母、子女在非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019年1月8日之前已购房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按原提取政策执行。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六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在本市连续缴存不足六个月并有异地账户资金转入的,封存满六个月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他情况按原政策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