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规定,在本县范围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投保年限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及按国家规定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精减职工外,均可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本通知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缴费和待遇标准也作了适当的调整。原缴费标准A档由8000元调整为9000元,B档仍为15000元,C档由18000元调整为20000元。原待遇标准每档增加了50元,即原缴费2000元的由150元/月调整为200元/月,A档由230元/月调整为280元/月,B档由280元/月调整为330元/月,C档由330元/月调整为380元/月。
201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从2011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发放。2011年1月1日以后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从享受待遇月份起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发放。与此同时,被征地农民如符合享受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可同时叠加享受。
本通知实施后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新标准缴费,享受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待遇。新设D档的缴费标准为26000元,待遇为420元/月。本通知实施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如愿意重新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的,允许在201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新档缴费标准和原档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原参保被征地农民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养老保障待遇从办妥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新标准待遇。今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新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今后也变得更为顺畅。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正常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按2000元缴费的人员折算为3年10个月,按A档及以上缴费的人员统一折算为5年。选择B档及以上人员折算后,其与A档间的缴费差额退还给本人。
我县自2003年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来,累计参保人数已达2.2万人,覆盖119个村。此次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的调整,是我县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据悉,本次调整后的待遇已于4月10日发放到位。 (通讯员 白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