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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7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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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58号)、《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8〕7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预算安排等工作的通知》(浙财社〔201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人员健康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康体检内容

  (一)体检对象

  1.2011年8月31日在册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和在本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在新企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

  2.在规定时间内参加2011居民医保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体检安排

  企业退休人员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健康体检,每两年组织一次,2011年具体时间为2011年9月至12月。

  (三)体检项目

  1.企业退休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成年人(含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物理体检(内科、外科、耳鼻咽喉科、眼科)、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GPT、碱性磷酸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血清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AFP、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测定)、血糖、血脂常规(血清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B超(肝、胆、脾、双肾)、心电图、胸透。标准为125元。

  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体检基本项目:物理体检(内科、外科、耳鼻咽喉科、眼科)、三大常规(血、尿、粪常规)、乙肝三系、GPT。标准为42元。

  3.县教体部门所属公办学校(含南瑞实验学校)及机关、白云幼儿园中参保学生,由学校、幼儿园和体检医疗机构组织实施,每年体检一次,体检费标准为21元。

  (四)体检经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人员的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全额由财政承担。

  从2011年起,城镇居民健康体检资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二、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

  (一)承担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张氏骨伤医院、县城东医院、县妇保所、各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

  (二)健康体检操作流程

  1.企业退休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未领到社会保障卡凭《退休养老金发放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凭《新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手册》可任选上述一家医院参加体检。

  2.体检医疗机构进行查验并把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输入计算机系统中的“健康体检”菜单,显示体检人员基本信息的方可体检。

  3.体检完成后,要求各体检医院认真填写各栏目检查结果和体检结论,及时把体检结果反馈给体检人员,并实时传送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

  4.体检结束后一个月内,各体检医疗机构及时把体检总结(主要为体检结果汇总、分析)和体检人数分类汇总表(企业退休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报县社保局,经县社保局审核后,按规定把体检所需费用拨付给各医疗机构及各学校、幼儿园。

  (三)符合条件并申请在县外居住人员的健康体检,可到已选定的当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参加体检,时间为2011年9月1日至9月31日,体检后必须在10月底前将体检收据及健康体检表复印件寄县社保局,由县社保局统一进行审核。对按规定进行体检的人员,体检费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发生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支付标准的,以限额支付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由县社保局统一发放到退休养老金存折内。

  三、健康档案管理

  由各体检医疗机构负责健康体检电子档案管理、维护和信息查询工作。纸质档案由参加体检人员自行保管。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 昌 县 财 政 局   

  新 昌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新 昌 县 卫 生 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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