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县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对《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新办法,我县将对选择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左右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适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从2011年起,参保人选择1000元档或2000元档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提高到25%;选择1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及按平均缴费额折算的,财政补贴标准不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等因素,我县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也作了调整,60周岁至89周岁人员,由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统一提高到80元/人;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所有人员,再发放每月20元/人的城乡居民养老补贴。
为进一步体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长缴多得的原则,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6年及以上的养老待遇享受人员,养老金重新计发;对2009年12月31日前、按原《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同时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发放每月30元/人的高龄补贴,高龄老人补贴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