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县法院澄潭法庭受理了原告浙江某纺机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实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企业虽然是小微企业,但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且财产信用度也较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之所以拖欠原告浙江某纺机公司90万元合同款,是受经营的纺织品营销模式影响。按照惯例,纺织品销售都是先发货,到年底再集中回收货款,因而该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若机械地将90万元涉案资金予以冻结,江苏某实业公司一时又无法取得贷款,将严重影响其资金流动及生存和发展。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仍将继续,承办法官本着保障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原则,积极召集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多次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释明当前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延展被告还款期限,被告当庭支付20万元合同款。
县法院“放水养鱼”,最大限度地维持了小微企业江苏某实业的“造血”功能,避免了企业的停工停产,保住了100多名女工的就业,也为原被告双方今后的合作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讯员 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