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任务进行明确。该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需经常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和治理。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要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当月25日前逐级向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每月须将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于当月30日前上报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将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别是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据悉,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三自一保”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浙政发〔2010〕47号文件的重要举措,能有效强化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讯员 吴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