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通过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后,我的内心又有些困惑了。石某某是初次犯罪,其入户盗窃的对象是与其租住在同一楼的邻居,且在窃得5600余元现金后,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一直心里不安,因为其邻居是拉人力三轮车的,赚的是血汗钱。于是,在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后,嫌疑人出于愧疚及害怕这双重心态,于案发后的第二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600元,被害人王某某也表示已谅解了嫌疑人石某某的盗窃行为。基于以上事实,本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考虑本案是否可以作刑事和解工作。
于是,我仔细阅读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乍一看,本案基本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但我的思路停留在了“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的案件”这几个字眼上,疑惑又产生了。在讯问过程中,我了解到嫌疑人石某某是一名磨床工,每月工资有二三千元,且未婚,没有家庭经济负担,为何要去盗窃?是否真的是因生活无着?带着这些问题,我又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原来石某某欠朋友4800元人民币,而案发当日即是最后还款日,石某某平时的工资有部分用于赌博,根本无积蓄,迫于还钱压力就到其邻居家盗窃。如此看来,嫌疑人在盗窃起因上并不符合规定,倘若继续做和解工作,对石某某不一定能起惩教作用。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以上情节,通过严格掌握刑事和解条件,我将该案依法提起公诉,但对于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建议上也充分体现出来,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相信法院的刑事判决对于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来说更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作为一名公诉人,如何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如何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八字核心价值观融于实践,对我来说,是一种挑战。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公诉工作,要有激情,更要有细心。(讲述人县检察院公诉科 黄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