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与个人出租用房、自有用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均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请各相关纳税人于2012年10月31日前到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缴纳2012年度的房产税等税费,逾期不缴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鼓山中路118号
联系电话:86033592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地址:人民东路佳艺广场三楼
联系电话:86162812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