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理案件时,建立导诉制度,及时对申请立案的当事人释明申请立案步骤、所需申请材料,引导当事人快速立案、一步到庭。对申请劳动仲裁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联系法律援助,积极引导依法维权。在案件办理中,进一步简化办案程序。对案情清楚、标的不大的案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启用简易审理程序,及时进行庭前调解,尽可能使更多的案件解决在调解环节,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或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则启用特别审理程序,以避免履行程序过长而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同时,实行预约开庭制度,方便当事人行使仲裁权利。
此外,在庭审时坚持“五公开”,即开庭案由、时间、场所、仲裁庭成员公开,仲裁规则公开,审理程序公开,举证、质证、认证环节公开,仲裁结果公开,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在开庭时参加旁听,以程序公开促进实体公正,提高劳动仲裁公信力。庭审后,加强跟踪服务,切实了解当事人权益落实情况,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调解仲裁服务。
(通讯员潘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