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2013年起,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卡不再作为就医的凭证,将统一启用社会保障卡。
2.2013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未发到社会保障卡前,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就诊结报医疗费用;在发给社会保障卡后,一律凭社会保障卡就诊结报医疗费用。
3.原持有社会保障卡的职工医保中断人员,参加2013年居民医保的,需在2013年1月1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鼓山中路179号二楼县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后可继续使用。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