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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01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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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政策调整问答
  最近,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新政发〔2013〕32号和33号文件,对我县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完善,并适当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职工医保政策调整后,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门诊统筹待遇是否有变化?近日,县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对百姓关心的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职工医保年度有何变化?答: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问: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多少?

  答:企业单位缴费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5.5%,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个体劳动者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缴费。

  问:企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医疗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多少?

  答:企业在职职工(含个体劳动者)的个人账户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企业在职职工在企业足额缴费后按月划入,个体劳动者在实际缴费后一次性划入。

  问:医疗个人账户历年结余金支付范围有何变化?

  答:医保历年结余账户金可支付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按规定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用。

  问:参保人员转市外非特约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自理比例为多少?

  答:参保人员因疾病治疗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或临时外出突发疾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其符合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按非特约定点医疗机构自理15%后,再按规定结算。

  问:门诊统筹待遇有何变化?答: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累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4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以下部分,在职职工(含个体劳动者)报销50%,退休人员报销60%。

  问: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政策有何变化?

  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当年度个人账户金用完后,其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下列比例补助:在职人员50%,退休人员60%。

  问:哪些医疗费是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其它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问: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参照标准如何?

  答: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参照标准为:每年1-6月份为上上年度省职平工资,7-12月份为上年度省职平工资。

  问:调整后的职工医保政策从何时实施?

  答:调整后的职工医保政策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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