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是指为掌握国民经济第二、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时点,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对从事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查。
2.第三次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3.第三次经济普查的调查对象是哪些?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对象的具体划分规定遵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办法》和普查规定的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为保证基本单位的不重不漏,按照经济普查惯例,对第一产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也进行普查登记。
4.第三次经济普查涉及哪些行业范围?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第三次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5.第三次经济普查要调查哪些内容?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
6.第三次经济普查与第二次经济普查有什么不同?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在组织方式上,银行、保险、证券、铁路等垂直管理部门的普查工作由以前的条条组织实施调整为块块组织实施,单位清查与普查登记由以前的分两次开展调整为一次性进行;在普查重点上,全国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作为此次普查的重点内容;在技术手段上,主要体现为“两个全面”:即全面使用电子地图,全面利用手持数据采集设备(PDA)采集普查数据。这成为“三经普”区别于其他普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
7.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重点是什么?全国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作为此次普查的重点内容。我省在全国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个体经营户作为普查重点。力求通过普查,全面摸清全省经济总量及其行业分布、地区分布,弥补常规统计的不足。
8.第三次经济普查设计了哪些普查表式?普查表分两类:一是普查基层表,包括联网直报单位7张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2张普查表、个体经营户2张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二是普查综合表,为满足公报和年鉴的需要,设置若干普查综合表。
9.第三次经济普查采用怎样调查方法?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对全部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调查。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其主要经营地普查机构负责调查。多法人联合体不能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单独进行调查,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调查。
为取得一些行业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数据指标,抽取一定比例的个体经营户由国家调查队配套进行抽样调查。
10.第三次经济普查的数据采集方式有哪些?
主要有联网直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采集两种方式。
对所有普查对象(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进行定位、底册信息核查和相关证照拍照。联网直报单位普查表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布置给企业填报,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
军队、武警系统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机构确定;保密单位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由各地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11.第三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何时?第三次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12.经济普查需要哪些部门的协作?
从横向看,经济普查需要宣传、财政、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厅、监察厅、人力社保厅、广电局等部门的大力协助;需要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提供普查所需的有关各类的行政记录资料;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全力配合。从纵向看,需要各市、县(市、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以及村、居委会(社区)的共同参与。
13.开展规范单位基础信息专项工作有何意义?如何进行?
浙江省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数量庞大,统计基础资料管理比较薄弱,在普查登记前全面开展单位基础信息规范化专项工作对确保普查源头数据的准确至关重要。其重要性可以概括如下:是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不错的重要基础工作;是掌握普查对象行业类别的重要步骤;是获取企业规模状况的重要渠道;是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登记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级普查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务必将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准。要按照“在地”原则,以村(居)委会为普查区,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挨门逐户核实,指导单位规范建立基础信息台帐。
14.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业务流程是如何安排的?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普查区划分与绘图(2013年9-11月),确定核查单位底册(2013年8-10月),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内容加载(2013年11月),普查登记(2014年1-3月),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2014年1-4月),数据汇总(2014年4-6月),事后质量抽查与数据评估(2014年5-6月),主要数据发布(2014年6-8月),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2014年7月份2015年7月等9个阶段。
经济普查是是集基本单位、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等普查于一体的综合性普查,涉及的面广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组织实施和方案设计都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为了确保经济普查成功完成,在正式普查前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试点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试点可以检验普查方案及各项实施细则的可行性和科学性,锻炼和培训各级经济普查业务骨干,取得组织实施经济普查的经验。
15.划分普查区的原则是什么?
划分普查区是可明确区域界限和普查工作任务,确保被调查对象不重不漏。划分经济普查区要按照地域原则、不重不漏原则、归属唯一原则进行。
16.普查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普查员要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短期培训能够理解各项普查专业技术要求,能够熟练操作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
17.普查员在入户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普查员要在基层普查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做如下准备工作:首先,事先告知普查对象有关普查事项,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基础资料和数据的准备工作。其次,要做好包括证件、宣传品、笔等必备物品的准备。所需的“普查员证”、“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等将由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发。再次,要做好充分的业务技术准备,熟悉普查方案,掌握填报普查表的各项要求。
18.普查员如何进行普查登记?
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对所有普查对象(不含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进行入户登记,确定坐标,核实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拍摄相关证照。联网直报企业按规定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继续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普查表数据。基层普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对普查原始数据、资料留档备查。
联网直报企业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将普查表数据直接传输到指定服务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数据利用无线网络,或在乡级普查机构通过统计内网报送到指定服务器。
19.普查员的职责是什么?
认真参加普查机构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工作流程、操作技能、工作方法及调查方案。
在乡镇、街道普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明确普查区的地域范围和界线,掌握普查区域内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负责所在普查区域内所有普查对象的入户核实和普查登记工作,要重点掌握普查区内写字楼、商住两用楼中的普查对象,不能遗漏。要准确填报普查表的各项指标,自己没有把握的问题要向上级经济普查机构请示。
20.外地在浙单位也参加普查吗?
经济普查原则规定法人单位在经营活动所在地,即按“在地原则”进行普查。也就是说外省的法人单位在浙江从事经营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也要参加本省普查。但建筑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需按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调查。外省驻浙的行政单位非法人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在本省注册的法人单位需参加本省普查登记。外省市在浙产业活动单位在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的同时,需按经营所在地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21.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普查对象有权要求普查员对其提供的商业秘密资料进行保密。对普查工作享有监督权,有权揭发、检举普查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是普查对象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普查中不得有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表,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
22.普查机构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首先,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出既满足普查要求又具操作性的普查方法和实施方案,按照普查制度的规定开展普查工作;其次,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政府和部门领导可自行或授意篡改普查数据吗?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者,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24.普查取得资料可作为实施处罚和纳税征管的依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或进行纳税征管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如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处罚。
25.经济普查涉及“商业秘密”吗?
这次经济普查的内容及其指标的设计与日常统计数据的补充、调整和更新密切相关,都是常用指标,主要分标识部分和业态部分两种指标。即使有些指标企业认为属商业秘密,也不必担心会泄密。普查办法规定,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绝不能向外界提供个体资料。
26.泄露企业资料将作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7.经济普查向企业收费吗?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开展全省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我省负担的部分,由省、市、县各级分别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并要求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因此,作为被调查对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28.经济普查中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普查对象的下列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①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③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29.部门、单位领导人,以及经济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将受什么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5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0.普查对象在普查工作中违法将受什么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31.什么是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32.什么是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包括:由各级工商、编制、民政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等。
产业活动单位具备以下条件: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但不进行独立财务核算。
33.什么是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所有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经营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以及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个体经营户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未登记注册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
34.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是什么关系?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35.《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对依法普查是如何要求的?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指出: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30周年,要借此契机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把依法普查落到实处。
36.经济普查的标志是什么?有什么涵义?“中国经济普查—2013”标志,以“中国”、“经济”、“普查”的英文字头“CEC”构成设计主体。外弧“C—CHINA”为中国,内弧“C—CENSUS”为普查,内弧“C”和贯通整体的中横构成“E—ECONOMIC”为经济。“2013”表明普查的时期。
37.如何有效选择宣传方式?
宣传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电视、报纸、广播、网站、宣传车、海报、横幅、传单、小册子、板报等等。各种宣传方式各具优缺点,在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