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昌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区域内森林消防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林业局局长、县人武部部长担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由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广电总台、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各乡镇(街道)、园区新区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以下简称“乡级指挥所”),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区域内森林消防工作;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以下简称“乡级指挥所”),在其隶属的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森林消防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二)扑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区域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所在地的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应根据相关预案和工作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扑火前指是扑火现场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
扑火前指的设立、组成、职责、组织指挥原则、工作制度、内业建设、基本装备配备,按国家森防指制订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军队、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
三、火险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一)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各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消防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用火,规范生产、生活用火和工程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县指挥部办公室积极与县气象部门合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和火灾等级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三)林火监测
县指挥部办公室利用省、市林火监测信息及全县护林巡查员,及时发现火点进行火场火情监控。
(四)信息报告
1.报告原则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必须坚持接火必报、主动了解、多方沟通的原则;必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上报的原则;必须坚持各级指挥部(所)及其办公室为报告主要负责单位,报告内容准确翔实的原则。
2.报告程序和要求
遵循首报、续报和总报三个程序,主动、及时、准确报告情况。各级指挥部(所)办公室(值班室)是火情报告的执行机构,做好各方面情况沟通及其火情信息报告工作。
3.乡级指挥所报告要求
各乡镇(街道)、园区新区、国有林场、风景区发生森林火情或接到县指挥部办公室火情信息,有关乡级指挥所必须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4.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要求
县指挥部办公室是全面掌控森林火情发生、发展动态,扑火力量调配等情况的综合部门。在发生森林火情后,应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指挥、协调、调度等重要事宜。扑火前线指挥部应加强与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沟通,以便准确及时上报信息。
首报: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对于下列森林火灾火情,在一个小时内将所了解的情况,应立即向县政府和绍兴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报告条件为:
(1)发生在县际或各乡镇(街道)、园区新区和国有林场、风景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或燃烧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及大佛寺、穿岩十九峰、沃州湖等重点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森林火灾;
(5)天黑以前难以扑灭的及需要县级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续报:应将了解到的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情态势、植被状况、组织扑救等具体情况,在首报后1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续报。续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级领导要求随时反复进行。对已上报省里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于每日6时、15时和19时前向省森林消防办报告扑救进展情况,同时抄报市森林消防办。
总报:火灾火情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绍兴市森林消防办。对于比较复杂火场或是夜间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初报,详细情况调查后再行总报。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火灾发生后,有关乡镇(街道)、园区新区、国有林场、风景区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控制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同时启动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趋势,视情派员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掌握事发地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扑救行动的情况,及时传达县及上级领导指示,做好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并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二)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级以上指挥所(部)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
(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发生火灾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新区和国有林场、风景区应当立即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展开扑救行动,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机关干部、职工和群众等人员参与扑救保障工作。
当火灾蔓延无法控制时,乡镇(街道)、园区新区、国有林场、风景区负责人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汇报,请求支援。当火灾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安全时,县指挥部办公室经县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指挥调令当地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扑救。根据需要,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部队森林消防队实行调度,开展县内跨区域支援扑救行动。
当县级扑救力量不足,经县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向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提出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要求。
(2)扑火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县跨区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3)扑火规则
扑火前指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扑火前指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的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火工作,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保障。
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保护重要目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国有林场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消防队、民兵预备役等应急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军事目标、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必须营建森林消防水源、生物防火林带或工程阻隔带等必要的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一般为50米以上宽度。
6.维护社会治安
当地公安机关在森林火灾扑救现场派出警力,维持交通秩序,确保运输道路畅通;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火案查处
当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组织森警、刑警、治安警、派出所等警力,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查破案工作。
8.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具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9.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对较大森林火灾需要留守火场时间2个小时以上;对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留守火场时间6个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10.应急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发布预警终止信息,并报告(函告)有关方面。
(三)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1.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初判达到10公顷以上;
明火3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视情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人员受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
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明火3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初判达到30公顷以上;
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根据乡级指挥所的申请,调派相邻地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
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50公顷以上,且无法控制的;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县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火灾现场靠前指挥扑救,由其率领的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领导成立指挥部扑火前指,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县指挥部办公室按扑火前指下达的命令协调做好跨区支援力量和扑救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各相关成员单位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3)根据需要,请求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派出专家指导扑救工作。
(4)县指挥部及时向县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县气象局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明火24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过火面积初判达到100公顷以上,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面积的二分之一的;
发生的森林火灾县级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指挥部建议县委、县政府启动I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政府主要领导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根据需要,及时请求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调派专业(半专业)力量实施跨区支援扑火。
(2)按照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3)县气象局启动气象应急响应,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设备的相关服务人员,提供气象服务,适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0年11月1日发布的《新昌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新政办[2010]125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