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水共治,治污先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既是五水共治的重点,更是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县提出要按照“一年突破、三年基本完成”的要求,到2016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农户受益率达到80%以上、受益农户9万户以上。
六县同创,生态为基。农业农村工作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抓落实需要具体的载体。我县今年主要以“六县同创”为载体,即确保创建成功国家级生态县;完成国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创建任务;启动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县、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省美丽乡村先进县。这六个“县”虽然名称不同、要求不同,但都与生态有着内在的联系。国家级生态县是生态的整体创建,水利管水、绿化管山、美丽乡村管村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人,分别通过水、山、村等层面的创建提升生态环境,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则更重于对生态的利用,让青山绿水转化为金山银山。可以说,我县在农业农村工作载体的设置上,充分体现了生态的理念。同时,在具体的政策制订中也突出了生态的要求。如《关于推进万元亩产行动加快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意见》就明确提出了要坚持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严禁违反规定开垦林地种植,严禁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山坡全垦种植。
在确定今年农业农村工作重点和工作载体的同时,我县及时出台或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扶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改革发展。现对部分政策进行解读,希望能帮助农民朋友更好地了解这些政策、运用这些政策。
一、农业
1.土地流转。签订规范合同,新增连片土地流转达到一定规模,且流转5年以上的给予流出农户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耕地(水稻20亩以上、蔬菜30亩以上、其他50亩以上),每亩补助150元;山林(森林培育、林下种养)100亩以上,每亩补助50元;水域(饮用水水源和未经整治的山塘水库除外) 20亩以上,每亩补助50元。同时,分别给予村级组织一次性奖励每亩50元、20元、20元。
2.水稻生产。对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再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对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大户再给予每户5000元补助。对于种植早稻连片20亩以上的,县给予每亩200元补贴。对种粮大户(粮食、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插秧机、工厂化育秧设备、收割机和烘干机的,经农业部门审核同意,在国家、省确定的购机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购置设备款20%的补助。对参加水稻高产竞赛的示范户达到亩产900公斤以上的给予每户8000元奖励,达到1000公斤以上的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高产示范户创浙江省农业吉尼斯纪录的,再给予1.5万元奖励,给予技术指导单位3万元奖励;百亩示范方创浙江省农业吉尼斯纪录的,给予生产单位和技术指导单位各5万元奖励。
3.旱粮生产。对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连片种植100亩以上的旱粮生产基地(冬闲水田和旱地),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定的,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按种植旱粮的土地面积再给予每亩125元的直接补贴;对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100亩以上的,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对通过认定的省级旱粮生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每个5万元的补贴。
4. 茶业。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红茶生产的扶持力度,对茶叶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大户新增成套红茶加工设备(包括揉捻机、烘干机和解块机等),且当年有红茶生产实绩的,给予设备款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注册红茶商标给予每只5000元的补助;参加红茶产品评比获得全国农博会、浙江省农博会、浙江省茶博会及其它国际茶博会金奖产品的企业,给予每只1万元的奖励(与新政发〔2011〕19号文件不重复享受)。
5. 休闲观光果园(东起大市聚西至镜岭的休闲观光果园带内)。新发展基地集中连片50亩以上,种植蓝莓、樱桃、猕猴桃、葡萄等单一品种3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0元,种植其它水果每亩补助600元。在此基础上,对当年新建蓝莓、樱桃的防鸟、避雨设施3亩以上,猕猴桃、葡萄的水泥棚架1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500元补助。相对连片面积在200亩以上的观光果园提升完善隔离围栏、观光游步道、停车场、接待配套设施(原则上一村设一点)的,按立项投资额内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点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休闲观光果园建设生产和附属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按县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对休闲观光果园项目设计、技术培训、宣传推介等工作安排一定经费。
6.万元亩产政策。新发展蓝莓、樱桃3亩以上,猕猴桃、葡萄1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的,按不超过每亩500元给予种植户种苗补助;新发展其它多年生水果2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的,按不超过每亩300元给予种植户种苗补助。新发展铁皮石斛3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的,按不超过每亩1000元给予种植户种苗补助;新发展多年生珍稀药材、多年生鲜切花1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的,按不超过每亩500元给予种植户种苗补助。新发展香榧、樒树1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的,按不超过每亩800元给予种植户种苗补助;新发展美国山核桃、花卉苗木等1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的,按不超过每亩400元给予种植户种苗补助。对当年建设普通钢管大棚、连栋大棚3亩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亩1000元、3000元的补助;对当年新建蓝莓、樱桃的防鸟、避雨设施3亩以上,猕猴桃、葡萄的水泥棚架1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500元补助。建设喷滴灌设施5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助;对安装杀虫灯(线路铺设到田间)连片面积100亩以上且每盏作用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给予每盏500元的补助(茶园杀虫灯补助按新政办发〔2012〕131号文件执行)。
7. 林业特色基地建设。对新发展杨桐、干果、花卉苗木及珍贵树种等林业特色基地,且集中连片3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不超过500元的补助;对实施毛竹(板栗)等低产低效林分改造,且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不超过100元的补助;对采用毛(杂)竹砻糠覆盖栽培等示范技术,连片面积在5亩以上的,给予每亩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对通过验收的林区主干道路,给予每公里1万元补助。
8.畜禽。当年新建或扩建长毛兔1000只笼、獭兔1500只笼、蛋鸡1500只笼以上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养殖场,给予每个3万元的补助。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建排泄物处理设施(沼气池)的按每立方米400元给予补助;当年新增沼气工程联户5户以上、且使用率达到80%以上的,给予建设单位每户600元补助。新建沼肥储存池30 立方米以上,且配备相应沼肥使用设施设备,应用面积集中连片达50亩以上的(沼肥储存池体积与应用面积应相互匹配),给予建设单位每立方米300元补助。存栏1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新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池通过验收的,每立方米补助200元(每个场最多不超过5000元)。(上述设施建设中凡县财政已有配套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9.“两区”建设。通过县级初验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省级主导产业示范区10万元、农业(含林业)精品园5万元、市级现代农业(含林业)园区5万元,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10万元、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企业)5万元。
10.农业产业化。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当年被评为省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11.科技创新
当年农作物(林产)品种通过省级审定的给予1万元补助;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种植业标准园(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良种场、种畜禽场、规模化水产繁育场)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非饮用水源水库发展网箱光唇鱼养殖的,每只网箱补助300元。
12.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凡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奖励1万元;通过绿色(森林)食品认证的,奖励1.5万元;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2万元;通过QS、ISO9000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合作社),奖励2万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当年被评为农林产品质量安全A级信用单位的,给予3000元奖励。
13.品牌创建。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业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浙江名牌农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农业企业(合作社)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出口名牌”的以及参加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纳入《关于进一步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委〔2013〕18号)相关条款奖励补助。
二、发展乡村民宿
对农家乐示范区块、省市级农家乐特色村范围内发展乡村民宿,且民宿床位达到60张以上村的农户,改造三星级农家乐标准房间5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间补助;对民宿区域增添无线网卡、消防安全、电脑点歌等设施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元、1000元、1500元补助。同时,完善民宿配套扶持力度,在农家乐特色镇村(点)范围内,新发展休闲体验观光基地的,给予一次性800元/亩补助,此项最高不超过2万元;新发展健身娱乐设施、且当年度投入不少于1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对增添乡村农事体验活动的,每项给予村(点)2(0.5)万元补助;在农家乐特色村(点)拍摄影视,修建影视道具的,给予影视制作单位1—10万元奖励。鼓励各旅行社引进客源,对全年为农家乐民宿住宿提供客源1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或经纪人,给予不超过5元/人次的奖励。
三、扶持农民创业
(一)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
对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原则上是本省户籍的大学毕业生,自愿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0.5万元的基础上,每满一年县财政再给予同等额度补助,连续补助3年。
(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
1.扶持发展特色农业。对低收入农户新发展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1亩以上,给予每亩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购置农机具,在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基础上再补助20%;鼓励低收入农户承包流转土地兴办家庭农(林、渔)场,对新承租耕地3亩、林地5亩以上,并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每亩分别按县定奖励标准上浮20%予以流入户一次性补助,已享受县土地流转补助政策的不重复补助。上述补助额每户每项最高不超过3000元。
2.鼓励发展来料加工业。扶持农村经纪人引进来料加工业务,鼓励在“低收入农户相对集中村”建立来料加工集聚点,带动农户就业致富。对手工分散类型加工经纪人带动50人以上农民参与来料加工,且加工费超过30万元的,每年给予经纪人1-4万元奖励;对来料加工经纪人带动5人以上低收入农户参与来料加工,且加工费每人每年在5000元以上的,每年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经纪人奖励。上述两项奖励不重复。
3.引导发展三产服务业。对农家乐特色区块内的低收入农户发展2个房间以上乡村民宿且达到县定标准的,在享受县定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每间30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达到三星级以上农家乐经营户标准的,在享受县定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业,对低收入农户通过注册成立电商网店且当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销售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8000元。
4.鼓励企社带动发展。对吸收3户以上低收入农户的合作社,且年带动销售额每户在1万元以上的,按每户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支持5户以上低收入农户建立生产基地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农业龙头企业,且年带动销售额每户在2万元以上的,按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对残疾人扶贫基地,按每年不少于1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对帮扶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级残疾人专业合作社,按每年不少于2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对吸收低收入农户就业且达到一定年收入,并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吸收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人数,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四、美丽乡村建设农村
1.村庄整治建设。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安排1500万元,用于全县面上村庄村内户外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的配套补助,主要包含村庄道路、立面改造、空心村拆旧、景观工程、休闲场所、裸地绿化、村庄亮化、户改及拆粪坑等。
2.示范区、中心村(特色村、历史文化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安排1850万元,用于美丽乡村示范区连线整治村和中心村(特色村、历史文化村)的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集聚建设(村庄和自然村搬迁等集聚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设施建设(如文化礼堂)等配套补助。
3.空心村改造。要求连片拆除2000平方以上,村庄拆旧,倒房、破旧房每平方米补助70元,平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泥木结构楼房及檐口高度3米以上的条石砖平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砖混、砖木结构楼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集聚点项目,集聚农户30户以上(不含污水处理建设),按每户(幢)3500元的标准补助。
4.饮用水工程。县财政资金安排200万元,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经考核,给予申报对象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人口在300人以下的工程补助5000元,人口在301—500人的工程补助10000元,人口在501—1000人的工程补助15000 元,人口在1001—1500人的工程补助20000元,人口在1500人以上的工程补助30000元。
5.各类创建奖励。获得国家级生态村奖5万元,市级生态村1万元,县级美丽乡村建设先进单位5万元,市级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5万元,市级“花卉进村庄”示范村5万元,县级“孝行杯”水利建设先进村金奖3万元、银奖2万元、铜奖1万元,省级森林村庄3万元,县级森林村庄2万元。
主要政策文件名录
《关于印发2014年全县农业农村工作配套政策的通知》(新委办〔2014〕9号)
《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若干意见》(新委〔2014〕10号)
《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新委〔2014〕26号)
《关于实施五水共治建设诗画新昌的工作意见》(新委〔2014〕28号)
《关于推进万元亩产行动加快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4〕1号)
《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委〔2011〕41号)
《关于加快发展茶叶产业建设茶业强县的意见》(新政发〔2011〕19号)
《转发关于调整完善新昌县茶业强县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31号)
《关于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新委办〔2013〕55号)
农口相关部门政策咨询电话:
农 办:86383979
水利局:86032698
农业局:86022234
林业局:86128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