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公共场地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提倡进室经营。
二、农户自产自销的各类农副产品等摊点一律进入区域专业市场内或临时疏导点经营。
三、各经营户应自觉纠正违规占道经营、跨门经营行为,自行拆除、清理搭建的各类摊、亭、棚、台等设施,确保人行道路畅通。
四、各经营户要积极配合马路市场的取缔、整治工作,对逾期仍占道经营的摊点,将坚决予以取缔,依法暂扣或没收摊点兜售的物品及工具,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谩骂、殴打执法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