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准”,即不准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不准组织、从事、参与民间违规借贷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他人(单位)无偿或明显低于正常利息借款,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他人(单位)出借资金收取高额利息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准为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护,不准通过非法融资、委托理财等形式非法谋利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于2015年1月底前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对照“六不准”要求,开展排查摸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督促落实。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党员干部在2015年2月10日前,就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零报告”,并抄告纪检监察机关。
对党员干部违反“六不准”的有关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领导干部和纪检、组织、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干部违反“六不准”行为的从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