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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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6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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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证书不再有效的公告
公告〔2015〕1号
  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见附件1)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我县部分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再列入新目录范围(见附件2),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目录之内,但不再列入新目录范围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自新目录公布之日起不再有效,原发放的使用登记证(牌照)予以作废;全县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统一按新目录实施。

  二、质监部门将不再对新目录外的设备按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和统计,不再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作业人员证考核、事故调查处理等事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再实施相关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三、有关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上述使用登记及证书不再有效设备的自我管理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需要借助专业技术力量排查安全隐患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也可委托原设备的制造、安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县质监局联系。

  联系人:娄国辉;电话:86287265,传真:86287287。

  附件:1.特种设备目录

  2.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证书不再有效的设备清单

  (附件详见新昌县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通知公告栏,网址:http://www.sxzjj.gov.cn/col/col5843/index.html)

  新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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