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法院依法审结了徐某、刘某、胡某三被告人多次盗窃蜂桶一案,以盗窃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不等,缓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到一万元不等。
徐某系拖拉机驾驶员,定期从新昌运输铝沫到宁海县,刘某、胡某系徐某雇佣的装卸工。徐某喜好养蜂,在某次拉货途中,偶然发现途经地房屋或山上常有农户放置的蜂桶,把徐某看得心痒痒,遂产生盗窃蜂桶拿回家养的主意。于是,在第二天运货时特意提早出发,吩咐其雇佣的两个装卸工帮其偷峰桶。这两个装卸工因系徐某雇佣,平时徐某也时不时拿点蜂蜜“犒劳”他们,遂欣然答应。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徐某等三人在送货途经地奉化市大堰镇、我县沙溪镇、巧英乡等地时,多次窃取农户放置于屋外或者山上的蜂桶(包括蜜蜂)合计17只,其中徐某、刘某实施盗窃作案11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200元,胡某参与盗窃作案7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400元。
案发后,徐某三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从徐某住处扣押的17只蜂桶已还给被害人,另徐某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7800元。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