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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答记者问
 
2015年05月04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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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强力推进钦寸水库工程建设
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答记者问
钦寸水库效果图
  钦寸水库工程是我县有史以来最大的基础建设工程。自开工建设以来,始终受到社会各界和全县人民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今年是大坝围堰截流后度汛的第一年,目前我县已经全面进入汛期,安全度汛已经成为水库建设的重中之重。广大建设者们夜以继日地战斗在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的第一线,与汛期赛跑,与洪水比高,确保水库建设进展顺利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县委、县政府提出全面决战决胜的工作目标。那么,目前钦寸水库工程的最新情况如何?面临哪些困难和问题?又有些什么样的有力措施?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钦寸水库工程建设相关负责人和法律界人士。

  一、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钦寸水库工程的基本情况。

  新昌县移民办主任、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局长李黎明答:

  钦寸水库工程是浙江省重点工程项目。是《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钱塘江河口水资源配置规划》和《曹娥江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浙东引水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浙江省“十一五”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也是目前浙江省在建最大的水库工程。

  钦寸水库工程前期工作于2003年启动,经过数年的前期筹划准备工作,于2009年2月28日破土动工。2014年10月17日大坝成功围堰截流,大坝进入主体填筑阶段,目前,水库大坝已经填筑到74米海拔高程,坝体高度达到总高度的一半。水库工程建设已经进入全面快速的建设期。

  钦寸水库工程是经过多方充分论证和国家批准建设的重点水利设施建设工程。2008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浙江省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农经〔2008〕1066号)文件批准钦寸水库工程立项; 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09〕157号)批准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2011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983号)批准钦寸水库工程建设用地使用。2014年10月浙江省移民安置办公室批复同意了《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报告》。

  二、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政策和移民安置工作情况。

  新昌县移民办主任、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局长李黎明答:

  移民安置是钦寸水库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对于移民安置政策的制订,新昌、宁波两地政府按照“移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借鉴其它水利工程建设的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论证,2010年9月15日由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实施。

  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政策发布实施以来,广大移民群众顾全大局、支持配合,各级各部门和全体移民干部齐心协力,无论是工程建设还是移民安置都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可概括为“一快三高”:“一快”指的是大坝建设快,2014年10月大坝成功围堰截流,短短半年时间,目前水库大坝已经填筑到74米海拔高程,坝高已经达到了总高度的一半;“三高”指的是:1.移民安置率高,已有99.1%的移民落实了安置去向,只有0.9%的移民户尚未落实安置去向;2.过渡腾空率高,98.2%的库区人口已搬迁入住安置地或搬离库区实行过渡安置;3.房屋拆除率高,库区94.1%的房屋已经拆除,正在开展库底清理。

  三、记者:对尚未落实安置去向的0.9%的滞留移民,我们将如何开展工作?

  新昌县移民办主任、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局长李黎明答:

  虽然只有仅0.9%的移民未落实安置去向,但这部分人员是否妥善安置也会影响整体工作进程。下一步,我们将不遗余力地做好滞留移民的安置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觉得需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好未落实安置移民户的宣传动员和相关服务工作,全力帮助滞留移民认清形势,摆正心态,消除幻想,正确选择;二是坚持“同库同政策”原则,严格执行既定的移民安置政策,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三是继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各项工作公开透明;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依靠法律的权威,强力推进工程建设,必要时将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四、记者:请谈谈在水电工程建设中对滞留移民实施强制搬迁的法律依据。

  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大奎律师答:

  强制搬迁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对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但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移民,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政府根据已生效的搬迁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对不履行决定书、判决书确定义务的被搬迁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被搬迁人搬离库区的行为。它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法院强制执行为手段,迫使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被搬迁人离开库区,保障国家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从法律规定看,对滞留移民实施强制搬迁是完全合法的,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第六十一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国家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实施强制搬迁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钦寸水库总库容为2.44亿立方米,根据国家《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规定属国家大(Ⅱ)型水库,因此,在钦寸水库工程建设中,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移民实施强制搬迁是合法的,也是完全正确完全必要的。

  五、记者:对滞留移民实施强制搬迁的特定条件和措施有哪些?

  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大奎律师答:

  我国是法治国家,政府的一切工作都应当按法律规定办事。所以政府只要也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即可实施强制搬迁。

  1.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建设具有合法性。工程项目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建设用地报告、移民安置规划等均已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生效;

  2.水利水电工程已按计划实施施工。搬迁已为施工所必须,不搬迁将影响工程正常施工;

  3.被搬迁人已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

  4.被搬迁人客观上具有不搬迁的事实存在。无理拖延搬迁和拒绝搬迁,或者说被搬迁人在口头上表示搬迁,但无搬迁的具体行动,这些都是不搬迁的具体表现。

  在情况紧急之下,人民法院有权立即执行或先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9条明确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如果被搬迁人抗拒法院依法强制搬迁或准予强制搬迁法律文书的执行,将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六、记者:依照法律,在汛期和紧急防汛期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何德政律师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在紧急防汛期,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在抢险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2.强制带离险情库区的滞留人员;

  3.强制拆除房屋、桥梁等阻水建筑物;

  4.随时调用民用物资、设备、交通和人力,用于防洪抢险工作。

  总之,在紧急防汛期,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险情,以确保水库堤坝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记者:如果移民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解决?

  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何德政律师答:

  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参加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行政诉讼后,如果行政相对人败诉,即行政行为有效成立,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服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还具有强制的执行效力,即行政行为生效后,国家机关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因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内容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判决,遵守判决、服从判决是诉讼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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