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营业税法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
2. 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3. 企业出租房产,租赁期间免收租金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