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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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8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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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二十问
  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设立于2014年3月,正式运行于2014年底,专用基金400万元,其目的是为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到目前为止,已成功实施求助2起,共垫付资金7.2万元,有效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是如何运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又是如何申请基金求助呢?本文专门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相关解答。

  1.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基本含义是指县政府依法设立和筹集用于垫付本县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逸或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力赔偿的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2.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特点是什么?

  答:临时性、垫付性、救急性。

  3.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原则是什么?

  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单独核算,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正、规范操作、便捷高效、安全运行的原则,以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职能工作和相互配合协助工作。

  4.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新昌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建立由县府办、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农业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法院、交通局、交通调解专业委员会、各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有关救助基金的重要议题和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救助基金管理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其日常事务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具体实施。

  5.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分别是什么?

  答:县府办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总体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或丧葬费用,审核申请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负责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追偿所垫付的资金;及时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解缴国库。

  县民政局负责交通事故受害人生活困难认定,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社会捐款工作,监督殡葬机构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救助基金相关事务。

  县司法局负责救助基金管理中涉及的法律援助事务。

  县财政局为县救助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县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垫付的抢救费用进行审核。

  县交通局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部门职能工作,并提供全县公路里程情况。

  县农业局农机主管部门对拖拉机在道路外的田间、场院等作业、转移时发生的事故情况负责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丧葬费用并加以审核;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追偿所垫付的资金。

  县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县交通调解专业委员会负责调解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和追偿中双方纠纷的事务。

  各保险公司负责做好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所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理赔工作。

  6.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有哪些职责?

  答:(1)依法筹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受理、审核垫付及补助申请并依法垫付和补助;

  (3)依法追偿垫付款;

  (4)其他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职责。

  7.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省财政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小型客车车辆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七)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八)社会捐款;

  (九)其他资金。

  8.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什么?

  答: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救助本县辖区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9.发生在县域高速公路境内的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抢救费用如何申请垫付?

  答: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发生在本县辖区内高速公路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可向绍兴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申请垫付。

  10.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垫付哪些费用?

  答: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县救助基金中心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县救助基金中心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县卫生局出具确认意见。

  11.可申请垫付的抢救费用具体是指什么费用?

  答:申请垫付的抢救费用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2.可申请垫付的丧葬费用具体是指哪些费用?

  答:指遗体丧葬所必需的运送、停放、冷藏、火化、寄存等基本费用。丧葬费用标准按照县有关规定执行。

  13.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医疗机构抢救费用的具体流程有何规定?

  答: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且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申请垫付流程为:

  (1)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公安交管部门填送《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况告知书》。

  (2)县公安交管部门或县农机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指定抢救医院和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发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并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医疗机构根据县交管部门填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可向县救助基金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填写《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应当同时填写《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4)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上出具审核意见。

  (5)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经相关部门审核的垫付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垫付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同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县公安交管部门(或县农机主管部门)和承担抢救工作的医疗机构。 

  14.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3)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身份无法确定的证明(说明);

  (4)相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汇总清单、费用发票、抢救记录、病历资料等原件和复印件;

  (5)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及县卫生局审核意见;

  (6)县社保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审核报告单》原件和复印件;

  (7)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5.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有何规定?

  答:(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且符合丧葬费用垫付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在尸体检验处理完毕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受害人近亲属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通知书》,受害人近亲属可凭垫付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直接向县殡葬服务机构办理垫付手续,县殡葬服务机构根据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每季度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垫付资金结算拨付手续。

  (2)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对丧葬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核结果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县公安交管部门(或县农机主管部门)和申请人。经审核符合丧葬费用垫付规定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入殡葬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且符合《新昌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新政办发〔2012〕169号)免费服务对象条件,并已享受免费丧葬服务的,不属于县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范围。

  16.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提供的材料应报经县公安交管部门(或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收到垫付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具体材料有: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2)《尸体处理通知书》;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4)受害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5)无主或身份无法确定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相关证明材料;

  (6)火化证明书、丧葬费用凭据和费用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7)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7.救助基金垫付后如何追偿?

  答: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落实责任,及时追偿垫付费用,在垫付费用发生并有明确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赔偿义务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赔偿义务人进行依法追偿;公安交管部门、农机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及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追偿。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形:

  (1)涉及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垫付费用,待县公安交管部门案件侦破后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在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2)肇事车无逃逸的,县公安交管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后的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赔偿义务人发出《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限期偿还通知书》,赔偿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偿还垫付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垫付费用存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号;县道交中心收到偿还垫付费用时出具收款凭证并将追偿情况告知公安交管部门。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敦促其偿还,对拒不偿还的,依法追偿。

  18.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一次性救助基金生活困难补助?

  答: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1)受害人的收入为其家庭惟一或主要生活来源;(2)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3)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19.一次性救助基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金额有何规定?

  答:一次性救助基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中重伤、致残的2万元以内(含2万元),死亡的3万元以内(含3万元)。

  20.一次性救助基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如何办理?

  答:由县公安交管部门在该交通事故处理结案后负责受理,并代为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初审意见,经县民政部门或县农办(受害人户籍为县外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等职能单位认定意见)认定后,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定期(上、下半年各一次)对生活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进行集中审核报批,由县政府出具审批意见。决定给予补助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直接划付至申请人账号;决定不予补助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补助结果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书面告知县公安交管部门和县民政部门(或县农办)。县公安交管部门、县民政部门或县农办、所在乡镇街道等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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