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河道(堤),若确因建设需要,必须向县水利水电局提交涉河涉堤申请。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内搭设洗衣埠头;不得在河道洗衣物;不得向河道、河堤抛洒倾倒垃圾;不得在河道堤坝毁绿种菜、乱堆乱放、晾晒衣物;不得将污水和泥浆水直排河道。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河道整治施工,不得损坏护栏等河道设施。
4.相关职能部门将对河道进行为期三个月的联合整治,对向河道倾倒垃圾、在护堤乱堆乱放、在河道洗衣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建立长期检查处罚制度。
特此通告
新昌县城区河道综合整治
大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