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15〕8号),对夏季高温天气加强劳动者保障作出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企业要进一步增进对职工的关爱,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的劳动强度,并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当劳动者被安排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并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具体发放标准按浙人社发〔2014〕94号文件执行,分别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对于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通知》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记者从县人社局了解到,近日,该局将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新昌的实际,制订相应的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