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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3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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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5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康体检内容

  (一)体检对象

  2015年8月31日前在册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和在本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在新企业单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

  (二)体检安排

  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每两年组织一次,2015年体检时间安排在7月至12月。

  (三)体检项目

  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项目:物理体检(内科、外科、耳鼻咽喉科、眼科)、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GPT、碱性磷酸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血清总蛋白、白蛋白)、AFP、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测定)、血糖、血脂常规(血清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B超(肝、胆、脾、胰、双肾)、心电图、胸片。标准为180元。

  (四)体检经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全额由财政承担。

  二、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

  (一)承担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张氏骨伤医院、各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

  (二)健康体检操作流程

  1.企业退休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可任选上述一家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2.体检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并刷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显示体检人员基本信息的方可参加体检。

  3.体检完成后,要求各体检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填写各项目检查结果和体检结论,及时把体检结果反馈给参加体检的企业退休人员,并实时传送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

  4.体检结束后一个月内,各体检医疗机构及时把体检总结(主要为体检结果汇总、分析)和体检人数汇总表报县社保局,经县社保局审核后,按规定把体检所需费用拨付给各体检医疗机构。

  (三)符合条件并申请在县外居住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体检,可到已选定的当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参加体检,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9月31日,体检完成后必须在10月底前将体检收据原件及健康体检表复印件寄县社保局,由县社保局统一进行审核。对按规定进行体检的人员,体检费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发生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支付标准的,以限额支付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由县社保局统一汇入其提供的本人银行帐户。

  三、健康档案管理

  由各体检医疗机构负责健康体检电子档案管理、维护和信息查询工作。纸质档案由参加体检的企业退休人员自行保管。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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