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预算活动的公开性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此外,近年来在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公开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二、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
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在预算管理上,力争做到预算完整,公开透明,科学有序,执行有效,纪律严明。新预算法反映了上述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为加快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五)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新《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强调,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做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做出安排。
三、学习宣传贯彻新《预算法》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的要求,多措并举掀起学习新《预算法》的热潮。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推动新《预算法》深入人心。新《预算法》涉及各行各业和各族群众的切身利益,贯彻执行必须依靠各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遵守、主动参与和关心支持。坚持宣传先行、舆论引导,依托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和平台,采取开辟专栏、刊发全文、转载文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新《预算法》重要意义的宣传,加强对新《预算法》重点内容、重点章节、法律责任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对新《预算法》法规制度和财政政策的了解。在《预算宣传手册》中,印制新《预算法》全文,在人代会期间,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放,累计发放450本。县财政局向县委、县府四套领导班子、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财税干部等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改前后对照表》,累计发放达600余本。通过宣传手册的发放,覆盖新《预算法》宣传面。
(二)举办财政干部专题讲座,研讨、交流新《预算法》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县财政局多次在局工作会议上对认真学习贯彻新《预算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强调,并组织部分干部参加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有关新《预算法》的培训会议。2015年2月,县财政局组织全体财税机关干部学习新《预算法》,局领导、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集中学习,加深了财政干部对新《预算法》的理解和认识。2015年4月,邀请浙江省新《预算法》学习宣传师资库成员作新《预算法》专题讲座,局领导、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部分审计局干部共100多人参加讲座。
(三)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深入领会新《预算法》精神实质,把认真学习贯彻新《预算法》当作今后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新《预算法》有关规定,抓紧修订我县现有预算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财政资金管理、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快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立,全面贯彻落实好新预算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注重政策衔接,协调推进财税改革。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时期,我们要做好各项改革方案与新《预算法》的衔接工作,使贯彻落实预算法和推进财政改革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坚持把新预算法中关于政府预算体系、政府预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转移支付制度等内容的修订,与我县财税体制改革相衔接。坚持用制度引领和推进改革,健全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内容、深化预算信息公开等工作,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