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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2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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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接省民政厅通知,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9月21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新昌县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特此公告。

  新昌县民政局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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