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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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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切实保证生猪肉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生猪定点屠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决定自2015年11月18日起,关闭并撤销儒岙镇、大市聚镇2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相应的行政区域列为县定点屠宰厂定点屠宰实施区域,实行白肉配送。

  二、凡在儒岙镇、大市聚镇行政区域内上市的生猪必须到县定点屠宰厂(梅渚镇兴梅大道5号)屠宰,严禁任何非定点屠宰单位和个人私屠滥宰。禁止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上市销售;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加盖检疫检验印章方可出厂上市销售。

  三、为保障肉品供应,按照布点要求,在大市聚镇设置一个肉品配送供应点,在儒岙镇设置儒岙、长征两个肉品配送供应点,以方便从事生猪肉品销售的经营者就近采购。

  四、县农业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组成定屠联合稽查 队,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执法检查。对擅自屠宰生猪或销售加工病害、注水、变质、使用不符合规定添加剂的猪肉以及伪造检疫检验证明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5年11月18日起实施,具体由县畜禽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农  业  局:86018507     

  公  安  局:110

  市场监管局:12315       

  城管执法局:96310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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