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自2015年11月18日起,关闭并撤销儒岙镇、大市聚镇2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相应的行政区域列为县定点屠宰厂定点屠宰实施区域,实行白肉配送。
二、凡在儒岙镇、大市聚镇行政区域内上市的生猪必须到县定点屠宰厂(梅渚镇兴梅大道5号)屠宰,严禁任何非定点屠宰单位和个人私屠滥宰。禁止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上市销售;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加盖检疫检验印章方可出厂上市销售。
三、为保障肉品供应,按照布点要求,在大市聚镇设置一个肉品配送供应点,在儒岙镇设置儒岙、长征两个肉品配送供应点,以方便从事生猪肉品销售的经营者就近采购。
四、县农业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组成定屠联合稽查 队,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执法检查。对擅自屠宰生猪或销售加工病害、注水、变质、使用不符合规定添加剂的猪肉以及伪造检疫检验证明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5年11月18日起实施,具体由县畜禽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农 业 局:86018507
公 安 局:110
市场监管局:12315
城管执法局:96310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