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金杨曦: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不办理养老保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养老保险也称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尽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该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是无效的。
但是,该协议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金。而是应当在劳动者提出要求补办养老保险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期限内补缴。如用人单位在期限内未补缴,劳动者才可以此为由主张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综上,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表明自愿放弃办理养老保险的权利后,如又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应当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否则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