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经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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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6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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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坚持工业立县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摘要)
新委〔2016〕48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定走工业立县之路,切实提高工业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引导和鼓励企业坚守实业、做强主业,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打造县域经济升级版,新昌县委、县政府制订了《关于坚持工业立县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将其中涉及工业政策部分摘登如下:

  一、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

  1. 支持区域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补助30万元和10万元。

  2.加大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对通过国家认定(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或省级鉴定的新产品,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和3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凡通过武器装备承制单位保密认证、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科研生产许可证等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县财政每年安排1.5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节余资金滚存使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由县政府公布。

  2.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对在本县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10亿元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或重点浙商回归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25%征收,其中对争取到项目用地60%以上奖励指标的,经县政府同意,可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事关新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3.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只项目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省已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4.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凡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在本县组织实施,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其中轴承、胶囊企业实施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4%补助;对购置本县企业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改部分,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

  5.对列入县智能制造试点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设备、软件投入总额的8%给予补助。县已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6.为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对经行政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7.加快推进省级智能纺织印染装备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建设,具体按照我县智能纺织印染装备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执行。

  三、全面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1. 县财政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发展信息经济,推动两化深度融合等工作。

  2. 推进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县大数据、云计算应用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县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3. 鼓励企业“制造换法”。对建成数字化工厂、无人车间,形成连续生产、联网协同、智能管控的制造模式的,经认定,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

  4. 鼓励企业“管理换脑”。支持企业利用信息化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对企业实施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8%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 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每只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该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产业化的,3年内分别按当年对外销售额的3%、2%、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 鼓励企业“商务换型”。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官网销售平台开展网上销售且当年网上实际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3万元的奖励。

  7. 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对企业实施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产业化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的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系统推进“三名”培育工程

  1. 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凡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4亿元,且在本县入库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优秀人才”荣誉称号;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且在本县入库税收超过5000万元的,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杰出人才”荣誉称号;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且在本县入库税收超过1亿元的,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功臣”荣誉称号;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且在本县入库税收超过2亿元,或者企业当年在境内外上市的,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杰出功臣”荣誉称号。对当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或者在本县入库税收超3亿元的,授予企业经营者“特别奖”奖牌。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00亿元的,授予企业经营者“百亿跨越奖”奖牌。以上荣誉获得者由县委、县政府授予金质奖牌。

  2. 加大对县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对当年列入县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通过拍卖、转让、兼并等方式新增工业用地并达到相应投资强度要求的,由县政府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评估后,由县财政按拍卖、转让、兼并时评估价的30%给予扶持。其中购买政府出让土地新建厂房的,以县政府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准,出让地价等于或低于评估价的,不再享受用地奖励补助;出让地价高出评估价部分(最高额度不超过评估价),按30%给予扶持。

  3. 加大对县创新型苗子企业的培育力度。县创新型苗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新增工业用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当年列入县创新型苗子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通过拍卖、转让、兼并等方式新增工业用地并达到相应投资强度要求的,由县政府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评估后,由县财政按拍卖、转让、兼并时评估价的15%给予扶持。其中购买政府出让土地新建厂房的,以县政府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准,出让地价等于或低于评估价的,不再享受用地奖励补助;出让地价高出评估价部分(最高额度不超过评估价),按15%给予扶持。企业租用厂房100㎡以上,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助5元。

  4. 鼓励大众创业。对当年新办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纳税5万元以上的(根据纳税清单审定,下同),奖励企业经营者1万元。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私营企业并有一年及以上实际经营业绩的,每户奖励2000元。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奖励企业经营者3万元。对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4亿元的规模企业(不包括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设立“中小企业跨越奖”,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有条件企业创办境外企业,企业每新办一家投资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生产性投资企业或创办贸易公司并有出口实绩的,每50万美元投资奖励企业人民币1万元。对当年成功并购境外企业的,并购额每达100万美元再奖励1万元人民币。

  5. 鼓励企业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信息化安全管理认证(ISO27001)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县精细化管理先进企业(小微企业)的,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进一步落实金融扶持措施

  1.鼓励担保机构为县创新型苗子企业提供担保,担保机构为县创新型苗子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如担保机构出现损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县财政局根据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损失(不包括违约金及追偿损失的费用)审核确定,最高补助比率为50%,单笔最高补助限额为50万元。

  2.金融机构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比例,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增贷款额不少于新增贷款总额的30%,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予以信贷倾斜。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战略性产业项目担保支持。

  六、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1. 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省级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的企业,按照节能技术(产品)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2. 对列入县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项目、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且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7%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 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按时完成拆除落后产能整体生产线的企业,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落后生产能力资产净值给予1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4. 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在符合规范要求下,经规划许可,企业可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和生产性用房建筑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七、附则

  1. 同一企业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限。

  2. 对企业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明显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意见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一年。对涉及工业方面的同类政策,以本意见为准。未列入本意见的政策,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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