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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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6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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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返还保管物构成侵占罪
  【案情简介】钱某系张某之妻与其前夫所生的婚生女儿,张某与钱某不存在抚养关系,没有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张某之妻于2006年死亡。钱某因母亲关系与张某平时有些联系并称张某为“阿叔”。2015年8月,张某因病住院,钱某前来照顾,为办事方便,张某的医保卡(中国邮政银行卡绿卡通)便交由钱某保管。钱某随即知晓了该银行卡的密码,直至张某2016年2月5日将银行卡拿回,期间该卡一直在钱某手中。同时,张某的身份证也以办理医保报销、买卖房屋等等为由,由钱某代为保管。2016年2月15日,张某查询交易明细得知2015年10 月至12月期间,钱某擅自从该银行卡中多次取款及转款合计290000元。经张某多次催讨,钱某始终拒不归还。

  【律师点评】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张芳芳律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案中,钱某在代为保管张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期间,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从中取款、转账合计人民币290000元,事后经张某多次催讨,钱某拒不返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5年5月5日,经新昌县人民法院调解(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调解),自诉人张某与被告人钱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钱某退还钱款,自诉人张某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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