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张芳芳律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案中,钱某在代为保管张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期间,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从中取款、转账合计人民币290000元,事后经张某多次催讨,钱某拒不返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5年5月5日,经新昌县人民法院调解(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调解),自诉人张某与被告人钱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钱某退还钱款,自诉人张某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