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当事人徐某与其丈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登记结婚。徐某的父母于女儿婚前购置了一辆小汽车,作为徐某的嫁妆赠送于徐某夫妇,但该车至今登记于徐某父亲的名下。婚后,徐某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徐某想起诉离婚,并向律师咨询该辆汽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孟雁:该辆汽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即可使赠与合同生效,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在无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就不得撤销该赠与。本案中,徐某父母将小汽车作为嫁妆赠送给徐某夫妇,该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自徐某父母将该车辆及车钥匙交付徐某夫妇,且徐某夫妇表示接受时,该赠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且财产的权利也发生了转移。此外,就本案而言,并未出现任何法定撤销事由。
其次,汽车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汽车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因此,律师认为,该辆汽车登记在徐某父亲名下的事实并不能改变该辆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