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新昌县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3日
说明:
1.此清册中的“欠税余额”是指税款限缴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且至2017年2月10日前仍未缴清的税款。
2.以下情形不属于本次欠税公告的范围:
(1)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2)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3)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4)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5)走逃、失踪并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
(6)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