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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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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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0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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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针对上述反映,现对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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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2 2017年04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