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不成,怀恨在心,一本地男子官某竟往雇主俞某所有的挖掘机发动机内灌泥沙,致其损坏。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官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官某是挖掘机驾驶员,今年40岁,平时就在工地开挖机赚钱。2016年2月,官某受老板俞某的雇佣,到工地干活。几个月干下来,老板俞某拖欠了官某1万元工资,官某对此很是不满。同年11月17日,官某向老板俞某打电话讨要工资,当时俞某手头不宽裕,便提出希望再宽限几日。后官某几次打电话讨薪,俞某因一时半会儿拿不出钱,就干脆拒接电话。这让官某憋了一肚子气,心里越想越火大,就开车去工地兜转了一圈,发现俞某的挖掘机正停在边上。官某想起以前听人说过,往挖掘机的发动机里灌黄沙可以损坏发动机。官某一时气愤,趁四周无人,抓起一把黄沙扔了进去,随后离开了现场。
次日上午,俞某雇用的驾驶员小李到工地正常施工,发现挖掘机突然冒黑烟,就立刻打电话通知老板俞某,俞某将挖掘机拖到修理厂,发现发动机内部全是泥沙,怀疑是人为的故意损坏,就向派出所报了案。经评估,发动机确已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7896元。
2016年11月底,俞某将拖欠工资结算给了官某。今年1月11日,被告人官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官某已赔偿俞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官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官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并有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