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汉钊诉你单位工伤补偿争议案(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0183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人李汉钊要求你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6104.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15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共计人民币11799.86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17年9月26日上午9点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4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