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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30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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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为改建南明新村旧城区的需要,需对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南明街道办事处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同意改建率为94.24%,符合相关规定,可进行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多方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已作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补偿安置用房已筹措落实到位,房屋征收实施条件已具备。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为改建南明新村旧城区的需要,对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规划红线,南至规划红线,西至规划红线,北至南明坑(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543户(家)。

  三、责任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新昌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征收补偿资金筹措单位: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置用房建设责任单位: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搬迁企业生产发展用地落实责任单位:新昌县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新昌县七星新区管委会、新昌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实施时间: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11月15日为房屋征收实施期限;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20日为征收评估公示复核期;2017年10月20日前为签约期,2017年11月10日前为搬迁期,其中2017年9月30日前可全额享受争先签约奖,2017年10月9日为享受争先签约的截止日期,2017年10月30日前为先搬迁期。

  五、征收补偿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办发〔2017〕2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六、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因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百分之八十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上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七、征收补偿与搬迁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补偿协议生效后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按照《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生效后履行搬迁义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257号(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东侧);联系电话:0575-86012555;监督举报电话:0575-86073075。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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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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