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目的:为改建南明新村旧城区的需要,对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规划红线,南至规划红线,西至规划红线,北至南明坑(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543户(家)。
三、责任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新昌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征收补偿资金筹措单位: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置用房建设责任单位: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搬迁企业生产发展用地落实责任单位:新昌县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新昌县七星新区管委会、新昌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实施时间: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11月15日为房屋征收实施期限;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20日为征收评估公示复核期;2017年10月20日前为签约期,2017年11月10日前为搬迁期,其中2017年9月30日前可全额享受争先签约奖,2017年10月9日为享受争先签约的截止日期,2017年10月30日前为先搬迁期。
五、征收补偿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办发〔2017〕2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六、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因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百分之八十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上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七、征收补偿与搬迁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补偿协议生效后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按照《南明新村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生效后履行搬迁义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257号(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东侧);联系电话:0575-86012555;监督举报电话:0575-86073075。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