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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30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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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江滨南路东段延伸工程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为建设江滨南路东段延伸工程,需对江滨南路东段延伸工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多方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已作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补偿安置用房已筹措落实到位,房屋征收实施条件已具备。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江滨南路东段延伸工程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为建设江滨南路东段延伸工程的需要,对江滨南路东段延伸工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三洞闸规划红线,南至规划红线,西至东昌西路,北至新昌江(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3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83户(家)。

  三、责任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新昌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征收补偿资金筹措单位: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置用房筹措单位:新昌县七星新区管委会、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搬迁企业生产发展用地落实责任单位:新昌县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新昌县七星新区管委会、新昌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实施时间: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11月15日为房屋征收实施期限;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20日为征收评估公示复核期;2017年11月10日前为签约搬迁期,其中2017年9月30日前可全额享受争先签约奖,2017年10月9日为享受争先签约的截止日期,2017年10月30日前为先签约搬迁期。

  五、征收补偿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办发〔2017〕2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六、征收补偿与搬迁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江滨南路东段延伸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按照《江滨南路东段延伸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搬迁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并履行搬迁义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湖莲潭社区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6312217  监督举报电话:0575—86312217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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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江滨南路东段延伸工程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江滨南路东段延伸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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