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因此,企业签订提供车辆价格、信息数据查询的合同,不在条例正列举范围之内,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2.个人独资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是否比照企业所得税,在不超过5年的追溯期内,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无单行文规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不得追溯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存量房,与A企业已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购房款,但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企业已实际使用该房产,房产税应由哪一方企业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存量房,已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购房款,但尚未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则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产税。
4.某企业有多个污染物排放口的,应如何计算征缴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第八条的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因此,您企业若有多个应税污染物排放口的,则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征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