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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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6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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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房产并不能逃避债务
  【案情介绍】吴某、梁某系夫妻,为了逃避欠下贝某的80多万借款本息,竟将名下位于新昌某地的房产以不合理的对价转让给第三人。贝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二人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某、梁某与第三人均未能证明该房产转让行为有合理对价。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房屋转让行为。

  【律师点评】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 吴李萍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在本案中,吴某、梁某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房产转让行为合理。且该转让行为也侵害了原告贝某的债权,原告贝某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不合理的转让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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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昌法治之窗04转移房产并不能逃避债务 2018-07-26 2 2018年07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