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张某在新昌工作了一年多,远远超过6个月的实习期,张某曾多次跟公司要求去杭州分公司工作,但公司一直不肯将他安排过去。一边在杭州工作的女朋友催他早点去杭州,一边公司就是不安排他去,于是2017年8月,张某一纸诉状向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后经调解,公司与张某达成辞职补偿协议,同意张某辞职,并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 吕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与合同不一致,属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因此张某提出辞职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