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立法耗时十二年、共七章九十九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新制度和亮点呢?本文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解读:
1. 明确各方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全文共出现25次,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13类: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企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点监管单位、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单位,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土壤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单位,修复施工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实际生产经营者,债权、债务继承人,任一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为人,地方人民政府。
2.新增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
2)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4)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制度;
5)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
6)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7)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3.专设经济措施
本法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一是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三是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4.影响行业类别
生态环境部在2018年5月发布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概念。本法仍然使用了这个概念。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以下行业类别: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此外,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例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油储运管道设施、加油站、尾矿库等。
5.规定第三方法律责任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指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文件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这两项罪名为单位、自然人双罚的罪名。因此,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触犯了上述罪名,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终身禁止从事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业务。此外,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单位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