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分析: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特点
(一)收结案总体平稳。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我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1699件,审结1672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15.62%。其中2016年受理509件,审结506件;2017年受理495件,审结500件;2018年受理483件,审结478件;2019年1月至6月受理212件,审结188件。从县民政局统计的离婚案件数量,2016年-2018年,全县离婚家庭数量分别为1247个、1485个、1417个。可见,离婚案件数量总体较为均衡,未呈现大幅波动的态势。
(二)审结案件调撤率较高。在已经审结的1672件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结案485件,调解结案607件,裁定准许撤诉方式结案558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29.01%、36.30%、33.37%。离婚纠纷案件调撤率相对较高的原因主要是法院在处理进入诉讼程序的离婚纠纷案件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的整个过程。针对离婚诉讼双方矛盾较为尖锐、利益冲突较大等特点,法院同时借用联动化解机制或多方利用亲情资源进行沟通调解,比如通过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等劝说、心理疏导,进而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争取能够以双方均可接受的合意结果结案,以减少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次生矛盾。
(三)判决结案服判息诉率低。经过一系列沟通调解,仍不能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原、被告之间往往矛盾尖锐,对立情绪激烈,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此类案件一经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有可能胜败皆不服,对判决的服判息诉率低,提起上诉的概率较高。
(四)被告到庭应诉率高。我院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已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比例仅占4.6%,绝大部分被告均主动到庭应诉,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较为普遍。该现象主要原因为三个方面:一是随着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被告曾经认为到庭参加诉讼,必然会被判决离婚的误解已经逐渐消除;二是被告对于婚姻的发展过程、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均有强烈的表达意愿;三是部分年轻夫妻之间的婚姻问题已俨然变成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家庭成员寄希望通过法院主持解决。
(五)诉讼主体相对集中。近几年来,“70后”、“80后”成为离婚案件的主力军,每年的离婚率趋于平稳。离婚主体的年龄结构趋于年轻化,且婚龄普遍不长,在登记结婚后2至5年内提出离婚的比例较高。原因主要为双方当事人仓促缔结婚姻,婚后由于对个人主观感受过于注重、忽视在婚姻家庭中双方责任的承担以及对婚后生活困难的预计不足,为婚后生活矛盾及离婚等埋下隐患。在我院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发现闪婚、闪离的现象也有存在,婚龄中最短的仅有几个月。从起诉主体的性别来看,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性起诉离婚居多,分别为376件、352件、372件、142件,占73.87%、71.11%、77.02%、66.98%。探究原因,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现代女性在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方面普遍提高,独立性增强,在经济和心理上对男性的依赖减少,一些女性在兼顾工作和家庭时心理感觉不平衡,也容易成为离婚的导火索;二是现代女性受传统思想束缚少,婚姻观念更开放,对婚姻的期望值往往很高,一旦对婚姻产生不满,不满于平淡生活,不愿意“凑合”过日子,宁可选择离婚且离婚的意志比较坚决。
(六)起诉离婚原因多样。当事人起诉离婚,主张引发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婚姻基础差、性格不合、不尽家庭义务、赌博、外遇、违法判刑等等,其中又以因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起诉离婚的占比较大,具体原因包括双方的教育背景、家庭环境、个人喜好等方面的差异,以及生理缺陷、家庭成员融洽度等因素所致的家庭矛盾,同时年轻夫妻受到双方父母的过多干涉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此外,家庭暴力也已成为离婚的关键因素之一,除传统的家庭暴力行为外,因双方言语不交流的“冷战”、不履行夫妻义务等新型“冷暴力”导致离婚的情形比重越来越大。
二、“望闻问切”:离婚纠纷案件处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从案件当事人角度分析
1.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权少。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司法救济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保障家暴受害人的权利、维护家庭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我院审理的家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仅有1件,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司法实践运行状况并不乐观,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人数与家暴受害人人数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究其原因,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制宣传的力度、深度、频率及受众的广泛关注程度均有所欠缺,家暴受害人缺乏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清楚认知和足够了解,因此发生家庭暴力后,固有思维仍倾向于求助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等个人和组织来帮助解决;二是受害人碍于“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基于对子女成长的考虑以及迫于施暴者对自己及家人的威胁恐吓,在遭遇家庭暴力后选择继续忍受,而不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三是家暴受害人缺乏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加之家庭暴力的证据难以保存固定,导致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较为单薄,从而使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率降低。
2.案件举证难。首先,对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举证困难。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首要依据,但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涉及家庭内部人身关系,隐秘性大,只有当事人本人对于婚姻内情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出庭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从而使得当事人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引发感情矛盾的真实原因,达到支持其要求离婚的诉讼目的。其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以及资金去向难以保留原始凭证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的亲友借款,往往由于无任何书面凭证,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再次,对于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实践中举证难度较大。例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二)从法院审判过程分析
1.财产及债务处理难。离婚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已从婚姻关系解除与否转向财产及债务的分配为主。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及债务分割争论不休、互不相让。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构债务,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主要存在三个难点:一是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一方在婚后所得的明显带有个人属性的财产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随着财产形态的不断变化发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身保险收益、一次性买断工龄等财产的认定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实践中容易形成争议;二是在涉及按揭购物尤其是按揭购房中,首付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所付,后续还贷系夫妻共同财产所付,或者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等,当事人基于为各自利益对此认识理解差距悬殊;三是对共同财产中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一方以自己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以及一方以自己名义设立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较难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主要是债务的真实性难以确定,一方当事人往往会提供己方亲戚朋友出具的借据作为夫妻存在共同债务的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且对方当事人否定借据真实性的情况下,将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很大难度。
2.抚养子女方案确定难。婚姻纠纷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目前离婚纠纷中,无论涉及独生子女,还是遥胎,男女双方均争取未成年子女已成为常态。有的离婚案件涉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通常会提出各抚养一个子女的方案。但每人抚养一个子女的方案会导致未成年子女不但要面临父母离异的局面,还要面对兄弟姐妹分离的痛苦,不利于子女成长。法院如何正确判断“有利于子女成长”的问题成为审判的一大挑战。对此,需要对个案进行分析,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审慎确定新的抚养机制,即两个孩子在一起生活,由父母单方长期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的方案。
3.判决离婚考量因素简单。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离婚原因的把握,没有做到因案制宜,充分考虑当事人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生活状况和离婚具体原因等因素,判决离婚的考量因素简单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决离婚。除此之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与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也呈正比关系,也就是说,只要原告多次起诉要求离婚,那么被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也随之增大。
三、“量体裁衣”: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的司法探索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离婚案件容易伤害情感,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始终秉承“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扶弱势”的工作理念,坚持情、、理、法相融,彰显司法温度。如何让司法守护婚姻家庭的“最后一公里”,我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探索和努力:
(一)运用“温馨驿站”,柔性化解纠纷。“温馨驿站”是我院内设的专门家事纠纷调解站,调解员主要包括21名县心理咨询协会的成员、县妇联资深调解员以及志愿律师。调解站坚持以家、和、缘为主旋律,尽量凸显浓厚的家庭基调和氛围,并以家庭责任担当、亲情维护、宽容理解为内涵,采取家居式的布置方式,努力营造温馨、和谐的纠纷解决氛围。通过诉前调解员的调解和心理疏导,努力淡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性,帮助调适双方的心境,引导双方深入反思自己的行为,以宽容、包容的心态去看待、处理纠纷,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二)成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案件质效。对于矛盾尖锐,在诉前不能达成协议的案件,由专业的家事审判团队及时审理。家事审判团队队长由负有审判经验、工作细致耐心的女性员额法官担任。在审理过程中,明确家事审判的特有目的,注重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的维护,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加强家事法官职权的适当干预,依法主动调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等问题。对于当事人难以调取的对方财产状况,经申请及依职权调取。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做到情理法相融合,提升家事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创新审理举措,提升案件效果。一是探索建立婚姻“冷静期”制度。通过给予离婚纠纷当事人冷静期,推迟开庭时间或宣判时间,使当事人冷静对待双方感情问题,降低离婚率。二是探索建立“离婚证明书”制度。通过法院离婚的,没有离婚证,当办理户口变更、房屋买卖、银行贷款等需要证明婚姻状况时,使用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时,因涉及大量个人隐私信息,不便于保护隐私。而离婚证明书上只记载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既方便离婚诉讼当事人,又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三是探索建立家事纠纷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围绕具体离婚原因,考量离婚次数、财产情况,实施简案速裁、繁案细审,切实提高家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工作效果、社会效益;四是探索建立心理疏导制度。对家事纠纷中存在偏激、阴暗、自卑、暴力倾向等负面心理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利用心理疏导师的专业知识加以引导梳理,促进纠纷彻底化解;五是探索建立司法关怀延伸制度。坚持案结事了和家庭和睦为导向,积极开展家事纠纷案件回访,及时了解当事人的生活、感情修复以及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开展修复、帮扶工作,延伸司法人文关怀。
(四)建立多元化解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加强社会治理创新,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我院将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联合公安、民政、司法、妇联、团委、工会等部门,进一步健全法院主导、部门联动、专业介入、群众自治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指导、组织、协调司法辅助团队开展工作,全力构建教育引领、调处优先、判决为辅的综合家事纠纷解决模式。根据家事纠纷案件内在规律与特点,积极探索不同阶段的家事纠纷处理模式,即纠纷处于萌芽阶段时,可由村委会、居委会及妇联等部门提前介入化解;纠纷产生后,可利用对抗性弱的非讼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进行调处;进入诉讼后,由法院进行诉讼调解或裁判。通过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并积极寻求对策,耐心做好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双方维系婚姻,充分发挥司法的“修复性作用”。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借助丁海英法律志愿服务队,通过举办讲座、培训、咨询、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广场、社区、校园等场所开展婚姻家庭法律主题法制宣传。积极引导公众特别是年轻婚姻主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教育年轻婚姻主体在追求自由、张扬个性的同时,应认真思考婚姻的意义,详细规划婚姻生活,尽量避免因草率结婚和离婚引起的伤害。以普法宣传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婚姻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种婚姻家庭关系。同时增强当事人证据保存意识,让更广大的人民群众知晓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措施,使受害者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课题组成员:丁海英、秦妙、章力文 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