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宋梅章诉你单位工伤补偿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0〕34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宋梅章要求你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1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14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002.11元,共计人民币65666.11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0年3月11日上午9点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天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