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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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7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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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未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某系俞某甲配偶,原告俞某乙、俞某丙系俞某甲儿子。2021年8月16日,吴某某驾驶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某号斜井工地倒车时,轮胎压到石头,致使石头弹起飞到俞某甲身上,造成俞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

  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相应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律师观点】

  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周伟:本案争议焦点是事故未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虽然没有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故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本起事故不属交通事故而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辩解,不应予以支持。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俞某甲无责任。因吴某某系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由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先予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商业条款的约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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