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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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4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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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亡故,妻子可否仅以借条主张债权?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7日,被告王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债权人陈某于2021年9月9日因意外身亡,此后的半年时间,陈某之妻林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陈某遗留下来的借条,多次向王某追索欠款,王某仅还款5000元,尚有19.5万元未归还。林某便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9.5万元。

  【律师观点】

  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求科萱: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陈某之妻林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林某作为陈某的妻子,确实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债权并取得向被告主张债权的权利。林某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二、陈某之妻林某是否可以仅凭借条主张债权?

  林某凭借条可以进行起诉,但如债务人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人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人本人或有关经手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人民法院会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综上,林某作为陈某之妻是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陈某的债权并提起诉讼。在仅有借条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承认借款事实,法院经过查证是会认可和支持的。但如债务人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林某应通过法院或者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确认继承人身份,凭公证处开具的《存款查询函》,到各银行查询被继承人的银行流水,来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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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亡故,妻子可否仅以借条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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