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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董张英、陈杉杉、章济平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2)218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董张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7035元,经济补偿金1650元,共计8685元。
申请人陈杉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6841.4元、经济补偿金1500元,共计8341.4元。
申请人章济平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6038.2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共计9038.2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3年1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