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贇
一、我国刑事犯罪态势变化下轻罪治理实践困境
(一)刑事犯罪结构变化与轻罪治理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案件总量递增的同时,严重暴力犯罪明显减少,轻微刑事犯罪数量持续增长、占比大幅攀升,刑事犯罪结构呈现明显的轻罪化特征。而在立法层面,积极刑法观导向下,我国刑事立法呈犯罪化取向,轻罪立法扩张已成常态。我国社会治理已进入新阶段,轻罪案件成为当前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在此背景下,调整既有犯罪治理体系以积极适应轻罪时代成为应有之义。《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要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如何发挥好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中的关键作用成为当前重要命题。
(二)轻罪治理存在的实践问题
当下轻罪立法体现出刑事治理范围扩大化和法益保护前置化的特征,我国立法模式开始向“轻罪轻刑”转变。但轻罪化立法使得刑法犯罪圈扩张,这似乎与刑法的谦抑性相冲突。在现行治理体系下,我国轻罪治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与挑战。
1、理念方面:重刑主义司法理念未转变
我国传统“严刑重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以严厉刑法打击犯罪者已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已成为大部分民众的法律期望,我国司法理念仍存在着重刑依赖倾向。此外我国刑法并未区分轻、重罪,这容易导致重刑主义蔓延,使部分轻罪仍适用重罪复杂的诉讼流程以及较重的刑事处罚,轻罪重罚现象泛滥,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制度方面:轻罪治理配套机制不健全
(1)缺乏分类标准。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区分轻重罪,目前对轻重罪的分类普遍是在学术界或是司法实务中使用,一般将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的犯罪定为轻罪。同时我国对犯罪的界定采取“定性+定量”,因而还存在“司法上的轻罪”,而其很大程度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轻罪标准的缺失,使得犯罪分层治理缺少根源性依据。
(2)诉讼程序亟需优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这要求在实体上实现轻重分离,程序上实行繁简分流 。然而由于实体标准的缺失为诉讼程序的分流处理带来了难题。这突出体现在诉讼程序的缺乏上,轻罪案件在诉前羁押、制裁措施等方面仍沿用重罪诉讼模式。
3、效果方面:
(1)司法资源不足。轻罪立法扩张积极回应民意需求的同时,客观上也造成了实践中刑事案件数量的激增。而轻罪案件绝大部分集中于基层检察院办理,这使得基层检察院人少案多的矛盾加剧。同时轻罪犯罪类型增加,特别是经济或者网络新型犯罪的增加使得现有治理体系应对乏力。
(2)犯罪附随后果过重。轻罪“一刀切”式的犯罪附随后果的影响超出了刑罚本身,违反比例原则。轻重罪在法律附随后果上并无本质区别,轻罪罪刑不均问题导致刑罚溢出效应凸显。我国刑法当前并未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轻罪行为人及其子女在入伍、就业等方面仍要受到较大影响,这与预防再犯罪、引导行为人正常回归社会的理念相悖。
(3)刑事制裁种类单一、效果不佳。我国目前的监禁刑使用率仍较高,与轻罪为主的犯罪结构不匹配。在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下,非刑罚化的处罚应在轻罪治理中得到更丰富适用。但刑事制裁体系转型过程中,仍存在缓刑适用不科学、财产刑实行不畅等问题,非刑罚处罚措施较为单一且实行效果不佳。
二、梁柏台红色法律思想与轻罪治理的内外联动
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应当立足于本国实际,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文化、司法实践和公众认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梁柏台作为我国人民司法开拓者,其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党苏维埃时期对法治体系建立的探索,是我国部分法律原则和司法制度的历史源头。在轻罪治理体系建设的当下,应把握梁柏台红色法律思想与中国特色轻罪治理实践的联动关系,推动梁柏台红色法律思想在新时期展现新内涵。
(一)梁柏台“宽严相济”红色法律思想与轻罪治理基本原则
梁柏台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反革命的首要和附和,要分得很清,反革命的首领处以重刑,反革命的附和犯应该从轻”。其认为在处理不同罪犯时应当进行区分,根据阶段主要矛盾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酌量减轻”的区别化处理。综合考虑犯罪形态、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对主谋犯、再犯等加重处置,对未遂犯、附和犯以及有立功、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减轻处罚。其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法律思想孕育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雏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源发于梁柏台“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法律思想,同时也是基于新时期法治要求对该思想的扬弃。梁柏台红色法律思想具有很强的阶级斗争色彩,其将阶级成分作为区分化处理依据的做法显然已不符合当下法治要求,但该思想仍具有一定的历史借鉴意义。首先是梁柏台“宽严相济”红色法律思想坚持区分化处理原则,在立法与案件处置中均对罪重者与罪轻者进行区别规定,坚决杜绝“轻案重办”,将“宽严相济”贯彻立法、司法、执法全流程。此外,梁柏台在推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同时采取立法规定、职权配置、程序设置等多项举措形成配套机制,约束公权力的行使,防止“宽大处理”成为权力滥用、滋生腐败的温床。
(二)梁柏台人民调解理论与轻罪治理多元化
“以人民为中心” 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梁柏台红色法律思想的底色。人民调解制度是梁柏台倡导的重要理论之一,其提出“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的各种争执问题”,强调社会矛盾诉外化解,为现代人民调解制度奠定了基础。其强调司法工作的群众参与,除了在司法过程中保障群众权利外,还重视对群众的普法教育工作,曾说“对于苏维埃的法令,应向工农群众做普遍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一般群众提高法律的常识,以减少人民的犯罪行为,为彻底实现苏维埃的一切法令而斗争!”,通过普法教育源头遏制犯罪萌芽。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需统筹把握轻罪治罪与治理、立法犯罪化与司法非犯罪化的关系。人民调解制度理论是把握轻罪治理与治罪并重,实现轻罪诉源治理现代化的有效举措之一。为实现轻罪案件有效分流或合理出罪,轻罪治理应当向前端治理延伸,通过调解工作,源头化解矛盾,促进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轻罪案件潜在发生因素,实现轻罪案件标本兼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通过非诉手段推动简案快结,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以多元化手段实现轻罪案件高质效办理。
三、梁柏台红色法律思想指引下的轻罪治理路径探索
预防控制、打击惩处和教育改造是轻罪治理的主要手段,既要发挥治罪的惩戒作用,又要通过治理控制预防犯罪发生,形成轻罪治理持续性成效。
(一)实现犯罪分层,推动犯罪治理轻重分轨
1、实体上实现轻重分层
梁柏台“宽严相济”法律思想强调了司法办案中的区分原则。明确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是犯罪分层的根源,也是实现轻重罪区分化治理的前提。在犯罪分层的基础上系统构建科学的轻罪治理体系,实体法上分层确定管辖范围、不同犯罪形态处罚范围,以及前科消灭、缓刑假释等制度适用条件。
2、程序上推进轻重分流
为实现轻重案件程序高效分流,应充分发挥审前过滤作用。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提前介入等手段引导案件在侦查阶段繁简分流。强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对于无起诉必要性的轻罪案件无须再进入审判程序。此外,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简易、速裁程序适用率。
3、完善起诉裁量权监督机制
梁柏台强调发挥司法程序的规范制约作用。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尤为重要,其在源头决定了轻罪的程序分流。在推动轻罪程序出罪的同时,应当对不起诉裁量权加以监督。一方面发挥听证会的监督作用,通过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加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另一方面,建立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的定期审查及不定期抽查机制,确保不起诉决定适用合法、流程合规。
(二)参与刑事和解,推进轻罪案件诉源治理
积极推进轻罪和解不起诉工作,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手段实现案件快速高质办理,缓解司法压力的同时,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人民调解室的作用,将轻罪犯罪风险化解于未然,以调解手段化纷止争,实现源头治理。
(三)坚持人民司法,发挥轻罪治理司法善意
1、推进非羁押诉讼
积极建立“非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的轻罪诉讼格局。一方面,加强诉前羁押必要审查,并生成动态审查机制,防止对已无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仍错误采取羁押措施,另一方面积极发挥保证金的作用,以保证金取代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限制。同时发挥大数据手段,探索运用非羁码等科技手段实现有效监管。
2、探索前科消灭制度
控制监禁刑在合理必要限度内,以非羁押强制措施减少羁押、监禁对犯罪行为人的交叉感染,更好地推动犯罪行为人的重新社会化。对于符合条件的轻罪行为人,探索建立前科封存和消灭制度,积极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有效控制犯罪的标签效应。同时,设置配套监督机制,采用制定考验期、定期核查等方式保证前科消灭合理合规。
(作者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