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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潘学明、黄志平、竺乙炳、张慧诉你单位工资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5)102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潘学明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63333.7元,申请人黄志平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63358.7元,申请人竺乙炳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75715.7元,申请人张慧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81890.92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5年7月11日下午09时00分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社会治理中心人民中路212号234室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天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